一、患者的家属应该听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建议,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合理的监管,特殊情况下可以控制其活动,也可以或强制住院治疗。一旦病情恢复,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,患者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,申请撤销原判决,使患者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。
二、患病期间,一切与法律行为有关的事都由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代办,前提是不能损害精神病患者的利益,比如:转让或出租财务、订立契约、证言、继承、遗嘱等。监督、看管、护理、教育患者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,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。
三、有些精神病患者害怕惧抗精神药物,担心自身的健康受到损害,因此效果不是很好,而且有的精神病患者对治疗失去信心,有的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。更有甚者,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,以致否认有病,不愿意接受药物治疗,对这些患者首先应耐心地劝说。
四、对严重药物不良反映者,如全身药疹、心律紊乱等,需减少药量或立即停药,同时给与抗过敏及抗心律失常药。对其他因素造成患者拒绝服药时,应根据具体情况,分别实施有效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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